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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號、摘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6 10:26:06 查看人數:50

      信號、摘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信號、摘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前應對信號系統、托滾、車場阻車器進行全面細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方可開始作業。

      (二)不許打噸和脫離工作崗位。

      (三)運送火藥、雷管等,要分裝分運,嚴禁同車運送。

      (四)對各中段的電話要及時接收,認真傳達。

      (五)各中段信號燈不亮及通風設施發生故障時禁止作業。

      (六)嚴禁人料混運。

      (七)串中段時必須和卷揚工聯系好,離開中段時必須關好井口門及阻車器。

      (八)做好中段井口周圍車場的文明生產,認真做好交接班。

      第2篇 地表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1、信號工必須熟悉一切信號標志,操作時思想要高度集中,不準做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

      2、工作前認真檢查信號,推車設備,井口設備是否完好。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停止操作,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操作。

      3、在接到各中段發來的信號時,在比對電視監視信號,確認信號正確無誤后,方可發出對卷揚工的執行信號,對信號模糊不清或有疑問時,要其重發或用電話聯系確認。

      4、開降爆破器材和大的機械設備時,要先與卷揚工聯系,保證安全運送。

      5、對外來人員沒有安全部門人員陪同,信號工有責任拒絕其下井參觀,對違反乘罐紀律人員,有權拒絕其下井。

      6、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時應把操作的設備情況交待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發現接班者有酗酒或精神異常時,應拒絕交班。

      7、認真執行推車器的有關操作規程。

      第3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

      1. 一 般 規 定

      1.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入監護。

      1.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30.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30.6.1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見表

      1. 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 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②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③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④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⑤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⑥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⑦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⑧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⑨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 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 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 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 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 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 本 操 作

      2.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 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 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5.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在一個節距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 出現擰鈕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4篇 信號工倒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準備工作

      (1)要認真負責執行乘罐制度。

      (2)作業前應對信號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細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方可開始作業。

      (3)作業前應對罐籠安全卡、安全門、罐內及車場阻車器等進行檢查,如不靈活和不好使,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進行修理。未修理好前,禁止用罐籠升降人員,材料和設備等。

      2、運送人員

      (1)負責檢查入坑人員是否攜帶電石燈、口罩、安全帽、火柴等,缺一不準下坑。發現喝酒等不適合入坑規定的人員,禁止入坑。

      (2)信號工在作業時不準同他人說話和打鬧,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工作交給他人來干。信號工應到現場交接班。

      (3)來罐時打停罐點,罐籠未停穩不準上下人員。人員進入罐籠后要清點人數是否超員,關好罐門后,方可發出開罐信號。

      (4)對病情較嚴重的患者和發生較嚴重事故的人員,禁止一人乘罐,應有專人護送。

      (5)乘罐時除小工具可隨身攜帶外,不準攜帶其他材料。爆破工背送爆破材料時,不得與其他人員同乘一罐。

      3、運送材料

      (1)運送爆破材料時,雷管和炸藥不準同罐運送。

      (2)運送材料時,要檢查物件是否突出罐籠、箕斗之外,大型材料如鐵道、鐵管、坑木等是否捆綁牢固,捆綁不合乎要求的,令其重新捆綁。

      4、其它事項

      (1)罐籠停穩后人員方可上下罐。礦車進罐后要檢查車擋是否擋好,礦車在罐內掉道,打停罐點后進行處理,處理方法要得當,嚴防傷人。確認無問題時發出信號開罐。

      (2)發出信號罐未離開井口時,為便于罐籠出現異常及時采取緊急措施,手不得撤離按鈕。

      (3)罐籠離開本中段時,要及時關閉井口門。

      (4)升降人員或材料時,必須給上人燈或材料燈。

      (5)罐籠運行時,信號工要時刻注意鋼繩運行情況,發現異常,要立即發出停罐信號。

      (6)向罐內推車時,要眼視罐籠,發現異常立即停車。

      第5篇 信號指揮安全操作規程

      1、信號指揮工佩戴“信號指揮”標志或特殊標志,安全帽、安全帶、指揮旗、口哨俱備,并正確配合使用。

      2、熟悉起重機機械的基本性能,向其中司機及掛鉤人員進行旗語手勢,聲響信號的交底約定。

      3、必須了解調運物件重量、堆放位置、其它固定物的連接和掩埋情況等,確定吊點、吊裝方法的具體事宜。

      4、檢查吊索具的磨損情況,有達“報廢”標準情況之一的立即更換,尚未達標準卻又磨損程度輕的,必須降低其允許使用范圍。

      5、檢查吊索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吊具有變形、扭曲、開焊、裂縫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停止使用。

      6、吊裝作業人員。信號指揮必須集中精力,按規定要求操作,時刻注意塔機的運轉、吊裝情況。

      7、堅持“十不吊”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8、信號指揮人員要站立得當,旗語或手勢明顯準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為的全過程。

      9、信號指揮者應當站在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后再行調運。

      11、吊物懸空運轉后突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而定,緊急告知危險部位人員撤離,指揮塔吊司機將重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后,再行起吊。

      12、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并墊好。

      13、吊物時,嚴禁超低空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要保證吊物與人的頭頂最小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m。

      第6篇 立井信號安全操作規程

      第 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 條 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安全規定

      第3 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4 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炸材料的信號。

      第5 條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 條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定點信號后方可交接班。

      第6 條 發現以下情況時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7 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8 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準備

      第9 條 接班后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 條 應在便于觀察了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 11條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 12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

      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3 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4 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第15 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 16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 2小時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 17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收尾工作

      第18 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7篇 礦山短波收發信號機安全操作規程

      1. 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無線電通訊保密制度和通訊守則。認真執行無線電通訊規范。

      2. 要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過一個星期培訓的人員擔任報務工作。報務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 無線電通訊要建立獨立的通訊機房,工作人員要有方便的操作位置。

      4. 機房內要保持清潔,通風良好。機器要安裝平穩,其位置要離開墻壁或其他設施不少于0.2米。

      5. 機器安裝位置既要離開熱源,更不能陽光直射。不準將機器安裝在潮濕或濕度過大的地方,其工作環境的相對濕度不準超過80%。使用環境溫度應在-10~+60℃。

      6. 機器安裝位置必須離開運行中的電子儀器、高壓電纜、發電機20米以外。離開磁性物質10米以外。以防開機后對電臺產生不良影響。

      7. 使用雙極天線,發射極向方位應對準主要通訊臺站,其方向角最大不準超過45°。

      8. 天線架設要有開闊的天線場地。天線要遠離高大建筑物、金屬構筑物和其他天線網,要離開高壓電網60米以外。

      9.天線饋線要垂直引向機房,不準任意接長饋線,不能出現紋聯和開路。饋線接觸墻壁要有良好的絕緣。

      10. 電臺所用地線,要使用盡可能短和粗的金屬導線,從機器到地表的導線長度,一般不應超過2米。接地* 端要與埋在地下的金屬板有牢固的焊接,極板潛埋深度不少

      于1.2米,地面要經常保持濕潤。

      11. 通訊機安裝完畢后,必須認真檢查主機與天線調諧器、電源、地線、天線與單雙變換器連接是否可靠。天線、地線不能開路。

      12. 使用交流電源電壓應在200伏至240伏范圍內,穩壓電源開啟后,電表所指示輸出電壓應為13.8伏,否則不能開機。

      13.收發信號機在開機通訊前,應按下列規定調整各開關和旋鈕

      (1)音頻增益、靜噪旋鈕,反時針旋到頭;

      (2)射頻增益、射頻功率旋鈕,順時針旋到最大;

      (3)音調、話筒增益、通帶調諧旋鈕在中央位置;

      (4)限波器、濾波器開關,在抬起位置;

      (5)調諧速率開關,波段開關,聲控發射、語言壓縮、噪聲抑制、聲控增益、聲控延時開關,在關閉位置;

      (6)自動增益控制在慢的位置。

      14. 使用收發機用話務與對方聯系,不論是接收還是發射,心須使用上邊帶或下邊帶的工作方式。

      15. 首先開啟穩壓電源,同時觀察電表是否輸出電壓為13.8 伏。然后,開啟主機電源,兩秒鐘后,頻率指示器應當點亮。

      16.第16條按下功能開關,準確選擇單邊帶工作方式。全國救護無線電通訊網的所有無線電臺,一律使用下邊帶方式進行工作。

      17. 首先使用波段選擇開關,選擇所用波段,然后,關上波段開關。打開頻率速度開關,準確選擇所用頻率,然后關上。兩開關不能同時開啟選擇頻率。

      18. 調整靜噪、射頻增益旋鈕,使接收指示燈點亮。順時針轉動音頻增益旋鈕,以得到一個舒適的電頻。電表指針應在10分貝左右。

      19. 在進行發射工作前,必須啟動天線調諧器進行調諧。電表開關置于“駐波比”位置上,同時觀察電表在發射功率100瓦時,駐波比讀數不得大于2。

      20. 將電表開關置于“輸出功率”位置上,調整發射功率。利用收發開關選擇發射方式,以正常聲音講話,電表指針應擺動,同時,發射指示燈應點亮。

      21. 更換頻率進行聯絡,必須重新啟動天線調諧器進行調諧。在發射信號過程中,嚴禁啟動天線調諧器進行調諧。

      22. 發射功率達不到100 瓦,駐波比又大于2的失配情況下,不準進行發射。

      23.在同一地點,兩臺通訊機不能同時進行發射,不能在8公里范圍以內,接收大功率電臺發射的信號。

      24. 開機后不準拔掉或插上話筒,在發射時不準調整不應調試的旋鈕或開關。

      第8篇 起重信號指揮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勞動防護用品。

      2、指揮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方可指揮。

      3、指揮人員應以色旗、手勢、哨子等進行指揮。作業前統一指揮信號,指揮人員應站在視線良好安全位置進行指揮。

      4、指揮人員與起重超作人員密切配合,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信號,如信號不清可拒絕執行,待信號清楚后在進行起重操作。

      5、起重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距離較遠,中間可在設一名指揮人員進行傳遞指揮信號。

      6、指揮人員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7、指揮人員必須執行十不吊。

      8、兩個以上起重設備同時起重作業必須統一指揮,協調配合,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提升重物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不得反向超作。

      9、夜間指揮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視線良好。

      10、禁止指揮人員站在被吊物上指揮。

      第9篇 井口信號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對接、發信號的規定。

      2聽到井下發出的信號后,先送紅燈,后打信號。做到車動紅燈亮,車停紅燈滅。

      3井下發什么信號,傳遞什么信號,當信號不清有疑問時,應用電話詢問清楚再傳遞信號。

      4當聽到井下發出的信號而又不能及時傳出時,應晃紅燈或用電話通知井下信號說明原因。一旦恢復正常,必須先通知井下,待重新聽到井下信號后,方可傳遞信號。

      5提升信號傳出后,仍要精力集中,手不離打點器,一旦聽到井下緊急停車信號,應做到立即傳出停車信號。

      6當人員乘吊桶(吊籃)檢查井筒或進行其他作業時,必須先定好臨時信號傳遞方式,通知或撤出井下工作人員,按作業規程辦事。

      7當提升容器在井下,而井口又急需時,必須先與井下聯系,接到井下發出的提升信號后,才準向絞車房發出信號。

      8信號工必須嚴守工作崗位,精神集中,神志不清嚴禁上崗,嚴禁讓他人代替,更不準以腳代手打信號。

      第10篇 斜井信號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頓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等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第5條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廢除一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發出信號后,發出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系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系時)發送信號。

      第8條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9條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 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三、正常操作

      第10條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系信號要清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發出信號。

      第11條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工認真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12條多水平提升時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10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3條 升降人員時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掛人車時或井筒檢修后,必須與絞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后,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4條矸石山信號工操作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后的信號試驗殷實本規程第4條進行。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并確認矸石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呆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后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后廢除。

      4、必須同時執行本規程的有關條款。

      第15條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1、當發現有人進入運行區希時,行車前要與機頭或機尾處的信號工進行聯系,確定人員是否離開運行區段,如人員未離開運行區段,不得發出開車信號。運行中嚴禁人員進入運行區段。

      2、牽引車運行到機頭、機尾時,及時打點停車,防止車輛撞壞擋車器。

      3、發出信號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張緊裝置、牽引車及鋼絲繩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異常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4、中間開有道岔的聯絡巷口,信號工必須檢查道岔岔尖的密貼情況,要保證直線線路的通暢。聯絡巷口彎道處嚴禁站人。

      5、必須按統一擊規范化定的信號操作。

      第16條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系,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7條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到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系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11篇 斜井信號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斜井信號工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的提升把鉤工作實踐經驗,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2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要求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不準行人。

      第3條 提升機停運超過6h 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提升機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二、收發信號

      第4條 信號工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系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系工作時),發送信號,必須精力集中,細心操作;

      第5條 信號工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同時可用電話或回點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 信號工在操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系要及時、清楚、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發出信號;

      第8條 信號工操作信號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第9條 多水平提升時,信號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信號工在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信號工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0條 斜井升降人員時,信號工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跟車工的信號操作必須嚴格按跟車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2、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后,信號工應與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3、信號工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后,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

      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1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后的信號試驗按上述要求進行;

      2、矸石山信號工在發開車信號前,應檢查山上確實無人撿東西,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信號工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后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后廢除;

      4、矸石山信號工必須同時執行本操作規程的其他各項規定。

      三、其他規定

      第12條 各信號工與提升機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系,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以防混亂;

      第13條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信號工應提前與提升機司機聯系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4條 信號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決定;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信號工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2篇 副井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下料或提車時兩個信號工必須在兩個作業中段(或井口)同時上崗。

      二、嚴格檢查罐籠門和阻車器是否已關好、擋好,保證本人和其它乘罐人員的安全。

      三、負責監督執行坑口乘罐制度,負責管理罐籠兩側的安全門(護欄)是否關(放)好,對乘罐人員的安全負責。發罐前,信號工必須先詢問乘罐人員是否準備好再發罐。信號工有權制止違章乘罐人員。

      四、信號工必須跟罐運行,不得將信號鑰匙、信號權交給他人。下料或提車時,其它中段要罐,無特殊情況可不予接送。

      五、對井下發生的工傷事故,信號工必須優先發罐接送。

      六、在運送爆破器材時,信號工必須堅持專人專罐運行。

      信號、摘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一)作業前應對信號系統、托滾、車場阻車器進行全面細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方可開始作業。(二)不許打噸和脫離工作崗位。(三)運送火藥、雷管等,要分裝分運,嚴禁同車運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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