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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4 08:26:06 查看人數:36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必須熟識塔吊各部位的性能、嚴格按照規定操作。

      2、操作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認真檢查機械運轉部位,電器設備等是否安全可靠。

      3、操作時,操作人員必須集中思想,聽從指揮,嚴禁與他人談話,看書報和做與操作無關的事,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

      4、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按順序扳檔,禁止越檔操縱,并密切注意機械各運轉部位和電器設備有無雜聲,如發現有異常現象,立即停機并與指揮人員取得聯系及時排除,如本人無法排除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5、操作前和配電箱送電,應將操作室門窗打開,必須檢查各控制器是否轉向零位,總閘閉合后必須用試點筆檢查起重機金屬結構部分是否漏電。必須檢查制動電磁鐵和抱剎松緊是否靈敏。

      6、工作中塔梯嚴禁有人,嚴禁在工作中調整和修理機械,起重機行走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沒有限位開關禁止開到終點。吊鉤提升的最高點距離起重臂頭部不得小于1米。

      7、檢修機械必須兩人以上,嚴禁單人操作和維修,嚴禁開機加油,檢修。上高空必須采取高空作業的措施。

      8、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如需離開,必須切斷電源,操縱室門必須上鎖,嚴禁非操作人員攀登和進入操縱室。

      9、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開到軌道中部,并將軌道鉗夾緊在軌道上,吊鉤升到距起重臂頭部10米處,切斷電源,起重臂轉向順風處各個控制器轉至零位。

      10、嚴禁酒后操作,嚴禁超負荷開車,遇有大風和其它惡劣天氣、嚴禁開車。

      第2篇 塔吊司機和指揮安全操作規程

      1、塔機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塔機指揮應選擇有經驗的塔機指揮人員。

      2、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斷指等妨礙塔機操作和指揮的其他疾病者,不能從事塔機司機和指揮工作。塔機司機和指揮每年須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持有由省市級勞動部門發給指揮證,方可擔任指揮工作。

      4、塔機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他指定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基礎理論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實習操作時間不得少于150課時(1個月),培訓期滿,經省市級勞動部門按gb6720中的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發證,方可從事塔機司機工作。

      5、對于連續一年以上未操作塔機的司機,主管部門將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次操作塔機工作,必須重新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6、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允許非本臺塔機的操作。

      7、在正常作業中,司機應只服從佩帶有符合oie杰牌中規定的指揮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8、在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塔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塔機性能 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5082中規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9、塔機作業中,有兩個或有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才可操作,凡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不得操作。

      10、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指揮人員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11、在塔機作業時,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必須相互聯系好后,方可交接,不允許兩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

      12、塔機作業的全過程,必須有指揮人員的指揮。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塔機司機和指揮必須有良好的配合。

      1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的塔機的性能。

      14、嚴禁酒后操作和指揮、嚴禁違章操作和指揮和無證操作、指揮。

      15、塔機作業時,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集中精力,不得做其他任何兼項工作。

      16、塔機運轉過程中,未經與司機聯系認可,不準中途更換指揮信號的種類。

      17、指揮人員在指揮時,應位于司機聽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 隔音區指揮。

      18、上崗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必要的勞保安全用品。

      19、對于工作環境和條件不符合塔機安全操作規定時不得指揮和操作。

      20、風力大于6級(20m/s)停止塔機作業、風力大于4級(13m/s)停止安裝、頂升和拆卸塔機,塔機遭到9級風(20m/s)的暴風襲擊后或經過中等地震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經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21、司機在操作前必須經下列工作和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開始作業。

      a、做好交接手續,檢查塔機履歷書和各種記錄。當發現或懷疑塔機有異常時,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必須當面說清楚,嚴禁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b、檢查塔機各主要螺栓連接牢固;主要焊縫無裂紋和脫焊。

      c、電力部分安全、動作正常。

      d、工作電源電壓380v±20v

      e、檢查機械傳動減速器的潤滑油油量的油質,暢通無泄露。

      f、檢查各工作機構的制動器運轉靈活可靠。

      g、鋼絲繩良好,排列整齊。

      h、吊鉤及滑輪組轉動靈活、無卡塞。吊鉤脫繩保險良好,斷繩保險裝置良好。

      i、塔機基礎良好,塔機無傾斜(在標準范圍內),附墻架良好。

      j、塔機回轉半徑內,安全條件符合有關要求。然后空載運轉一個作業循環。再試吊重物,核定和檢查小車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確認完好后,方可開始作業。

      22、塔機作業開始時,司機應首先發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現場人員注意。

      23、不得斜拉斜拽重物,不吊埋在地下或粘結在地面、物體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物體。

      24、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必須用吊具、索具吊掛重物。

      25、不得起吊帶人重物,禁止用塔吊吊運人員。

      26、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27、起吊細長物料時,至少應有二處捆扎、并有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

      28、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29、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0、司機操作控制必須從零位開始,逐級推到所需的檔位。

      傳動裝置要作反方向運作時,控制器先回到零位,然后再轉向需要的方向。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31、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出現。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離地面0.5米左右停住,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32、塔機作業時,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說明書中規定的操作。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重作業。

      33、當塔機在作業時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作業。對于重大的事故和問題必須報告主管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穩固措施,期間不得使用塔機。

      34、不得超載作業,在特殊情況下超載,超載值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 , 同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和申請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批。

      35、在起吊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米時,應用低速起升,以防與起重臂碰撞。

      36、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米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37、平移吊運重物,重物高出其所跨越的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少于1米。

      38、作業中,臨時停歇或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將各手柄(鈕)置于零位,如因停電無法升降重物,則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由有關人員研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9、塔機在作業時,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電器部分以及在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

      40、塔機遇到下列情況(形)之一應停止作業:

      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大風等影響安全

      第3篇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礦山

      礦山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各以確保:

      1、結構外觀及傳動機構正常;

      2、各潤滑部位正常;

      3、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符合規定。

      4、電源及控制部分正常;

      5、五大安全裝置正常。

      二、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變換運動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轉至零位,嚴禁急升急停,嚴禁以限位代替操作面停車。

      三、指揮和操作,必須遵循嚴格的工作秩序,先指揮,后操作,同時,指揮人員必須到位指揮。

      四、吊裝前,指揮人員必須先確認所吊物是否捆綁安全可靠后,才能下達操作指令。

      五、提升時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

      六、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七、如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減負受損。

      八、作業后,應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然后關掉電源開關,鎖好電閘箱。

      第4篇 塔吊起重機頂升、拆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頂升前必須組成作業班組,確定合格人員擔任指揮,技術主管,操縱司機,電盤監管電工,液壓系統監管,緊固件操作工,安全員。非操作人員不得在套架操作臺上。操作人員必須裝備、工具齊全,配予工具袋。必須先行向所有作業人員詳細敘述作業方案,使各人明確職責,了解全過程。

      2、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的動力、泄漏情況、油位;調整好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間隙,放松電纜,檢查有關爬爪、新加標準節、原有緊固銷件狀況。根據技術資料要求,確定作業方案。

      3、頂升前,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項升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頂升配重及其位置,使長臂和平衡配重在液壓頂起起作用下處于平衡狀態。 4、頂升作業,只準一人指揮,操作室中只準專人操作。從拆除第一個緊固銷或緊固螺栓起,即宣進入不穩定狀況,必須完成全過程方許停止。如作業中遇到障礙和困難,必須立即重新安裝原先所拆除的緊固件,然后改變次序,先行排除困難點,方可繼續頂升作業。

      5、風力到四級以上,不得進行頂升拆卸作業,為風力突然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重新加固塔身套架。頂升超出自由度時,應加裝附墻桿后才可頂升作業。

      6、項升時液壓系統使用最大壓力為160kg/cm2,,在最大壓力下持續工作不準超過3分鐘。

      7、項升完畢后,各個連接銷,螺栓必須安裝完備。項升橫梁應離開爬爪,回到原放位置,切斷頂升液壓機構電源。

      第5篇 工貿企業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2、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 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3、對于工地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均需經過整機檢驗和試運轉。

      4、司機必須按規定對起重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認真進行清潔、潤滑、 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5、司機必須認真按時填寫機械設備運轉履歷書的各項數據。

      6、嚴禁司機酒后或患有疾病時上機操作。

      (二)塔吊作業前

      1、檢查基礎狀況,有無沉陷,以確保起重機基礎安全。

      2、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塔架機構有無漏電。

      4、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5、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6、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7、上機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三)塔吊作業中

      1、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不得超載。

      2、塔司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 作前必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錯誤將引發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 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4、操縱控制器時,應從止點零位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后依次逐級推到其它 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 急升急停。

      5、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于一米。

      6、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離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7、上旋式塔吊旋轉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

      8、起重機回轉半徑必須嚴格執行說明書的規定。

      9、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松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 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10、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11、工作時間操作室內禁止嬉笑打鬧、吸煙;司機應專心操作不得與他人閑談;在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12、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規定: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2)斜牽斜掛不準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 負荷不準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8〉現場光 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 吊。〔10〕六級以上風不準吊。

      13、六級風以上及雷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時起重機需特別處理。

      14、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 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 于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回轉半徑交叉范圍以 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15、起重臂與起吊物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1〉距離低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三米。

      〔2〉距離高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六米。

      16、嚴禁重物自由下落,重物距離就位地點一至二米處要緩慢下降就位。

      17、在構件、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18、起重機在運行中嚴禁修理、調整和保養作業,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

      19、司機必須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20、未設專人看守作業區時,禁止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

      (四)塔吊作業后

      1、操作完畢,吊鉤升至距臂尖二至三米處,并將起重臂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2、起重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位置,將各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如若塔機是行走式塔機,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鎖好夾軌器。

      3、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早發現隱患,做好保養,保持機械完好。

      4、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交接。

      第6篇 塔吊操作規程十不吊

      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者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看不清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內不準吊;

      信號指揮不清不準吊;

      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埋在地上物不準吊;

      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

      現場光線不明不準吊;

      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天氣惡劣,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一、斜吊不吊

      二、超載不吊

      三、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吊

      五、吊物上站人不吊

      六、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七、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八、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九、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吊;

      2、信號不清不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埋在地下物不吊;

      6、斜拉斜牽物不吊;

      7、散物捆綁不考不吊;

      8、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不吊;

      9、零碎物無容器不吊;

      10、吊裝物重量不明不吊。

      第7篇 塔吊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交底內容:

      (一) 對使用信號的基本規定

      1、 指揮人員使用手勢信號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鉤、臂桿和機械位移的運動方向。

      2、 指揮人員使用旗語信號均以指揮旗的旗頭表示吊鉤、臂桿和機械位移的行動方向。

      3、 在同時指揮臂桿和吊鉤時,指揮人員必須分別用左手指揮臂桿,右手指揮吊鉤,當持旗指揮時,一般左手持紅旗指揮臂桿,右手持綠旗指揮吊鉤。

      4、 當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在距離較近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指揮人員使用音響信號的音調有明顯區別,并要配合手勢或旗語指揮。嚴禁單獨使用相同音調的音響指揮。

      5、 當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在距離較近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司機發出的音響應有明顯的區別。

      6、 指揮人員用“其中吊運指揮語言”指揮時,應將普通華話。

      (二)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1、 指揮人員應根據本標準的信號要求與起重機司機進行聯系。

      2、 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3、 指揮人員應站在使司機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和障礙物。

      4、 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5、 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6、 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起吊前,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人負責指揮。

      7、 同時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吊運。

      8、 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穩妥后,在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9、 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如標有“指揮”字樣的臂章、特殊顏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 指揮人員所佩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別。

      第8篇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4、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5、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9篇 塔吊司素工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司索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操作;

      2、 司索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工作時不準喝酒、打鬧、精神要高度集中;

      3、 起升或下降的吊裝場地,禁止非有關人員入內,或重物下方有人通行;

      4、 起吊短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5、 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最少必須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

      6、 起吊的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的重物,吊運體積大重物,應拉溜繩;

      7、 作業中平移起吊重物時,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米;

      8、 落鉤時,應避開人群密集處,如落鉤地點人員密集,應避開人群落鉤,待疏散眾人后,再平移小車至堆放點落鉤,落鉤應平穩緩慢,不得突然落鉤。

      第10篇 塔吊司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身體健康,兩眼視力良好,無色盲,兩耳無聽力障礙。必須通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司機必須熟知所操作塔吊的性能構造,按塔吊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應熟知機械的保養、檢修知識,按規定對機械進行日常保養。

      3、塔吊必須有靈敏的吊鉤、繩筒、斷繩保險裝置,必須具備有效的超高限位、變幅限位、行走限位、力矩限制器、駕駛室升降限位器等,上升爬梯應有護圈。

      4、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5、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6、多臺塔吊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

      7、塔吊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8、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起吊必須堅持“十不吊”的安全操作規定。

      9、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

      10、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1、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2、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夾軌鉗,切斷電源;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13、自升式塔吊在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14、塔吊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旋轉。 15、塔吊安裝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塔吊。

      第11篇 塔吊起重機頂升拆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頂升前必須組成作業班組,確定合格人員擔任指揮,技術主管,操縱司機,電盤監管電工,液壓系統監管,緊固件操作工,安全員。非操作人員不得在套架操作臺上。操作人員必須裝備、工具齊全,配予工具袋。必須先行向所有作業人員詳細敘述作業方案,使各人明確職責,了解全過程。

      2、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的動力、泄漏情況、油位;調整好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間隙,放松電纜,檢查有關爬爪、新加標準節、原有緊固銷件狀況。根據技術資料要求,確定作業方案。

      3、頂升前,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項升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頂升配重及其位置,使長臂和平衡配重在液壓頂起起作用下處于平衡狀態。 4、頂升作業,只準一人指揮,操作室中只準專人操作。從拆除第一個緊固銷或緊固螺栓起,即宣進入不穩定狀況,必須完成全過程方許停止。如作業中遇到障礙和困難,必須立即重新安裝原先所拆除的緊固件,然后改變次序,先行排除困難點,方可繼續頂升作業。

      5、風力到四級以上,不得進行頂升拆卸作業,為風力突然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重新加固塔身套架。頂升超出自由度時,應加裝附墻桿后才可頂升作業。

      6、項升時液壓系統使用最大壓力為160kg/cm2,,在最大壓力下持續工作不準超過3分鐘。

      7、項升完畢后,各個連接銷,螺栓必須安裝完備。項升橫梁應離開爬爪,回到原放位置,切斷頂升液壓機構電源。

      第12篇 塔吊司機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金屬結構部件和外觀情況完好,空載運轉時聲音正常,重載試驗制動可靠,各安全限位和保護裝置齊全完好,動作靈敏可靠,方可作業。

      2.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步操作,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操作手柄歸零,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換向操作,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3.設備在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進行運行。

      4.嚴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嚴禁以行程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違章作業和擅離工作崗位或把機器交給他人駕駛。

      5.裝運重物時,應先離開地面一定距離,檢查制動可靠后方可繼續進行。

      6.堅持“十”不吊。作業完畢,應斷電鎖箱,搞好機械的“十字”作業工作。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操作前必須熟識塔吊各部位的性能、嚴格按照規定操作。2、操作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認真檢查機械運轉部位,電器設備等是否安全可靠。3、操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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